(2017年9月4日金安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不规范融资担保行为整改工作的报告》(金政〔2017〕127号)。根据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和上级要求,会议决定,同意对区人大常委会出具的相关文件予以撤回,并退回区政府相关报告文件(见附件1、2)。
附件:
1、撤回的文件清单
2、退回的文件清单
附件1
撤回的文件清单
1.金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徽银—金安城镇化一号基金的决定(2015年12月15日金安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金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将淠河(金安
段)治理项目建设配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的决定(2015年11月6日金安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金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变更淠河(金安段)治理项目融资主体的决定(2016年5月10日金安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3.金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金安区人民政府向徽商银行申请防汛救灾“应急贷款”的决定(2016年11月9日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金人常[2016]25号)
4.金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金安区人民政府向农业银行申请防汛救灾专项贷款的决定(2016年11月9日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金人常[2016]27号)
5.关于同意《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山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银行贷款有关事项的报告》的函(金人常函[2015]5号)
6.金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将六安市金安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六安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债权回购款纳入财政预算的决定(2016年7月6日金安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7.金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金安区人民政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实施金安区丰乐河流域防洪治理工程项目的决定(2016年11月9日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金人常[2016]24号)
8.关于同意《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将金安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还款资金纳入同年期年度财政预算的报告》的函(金人常函[2016]8号)
附件2
退回的文件清单
1.关于要求批准设立徽银—金安城镇化一号基金的报告(金政秘[2015]73号)
2.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请求修改《金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将淠河(金安段)治理项目建设配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的决定》的报告(金政[2016]48号)
3.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防汛救灾“应急贷款”的报告(金政秘[2016]60号)
4.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抗洪救灾专项贷款的报告(金政秘[2016]59号)
5.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山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银行贷款有关事项的报告(金政秘[2015]68号)
6.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将六安市金安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六安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偿付款纳入财政预算的报告(金政秘[2016]26号)
7.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金安区丰乐河流域防洪治理工程项目的报告(金政秘[2016]63号)
8.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将金安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还款资金纳入同期年度财政预算的报告(金政秘[201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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