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3日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六安市金安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六安市金安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作出修改:删除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应调整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行。
《六安市金安区实施宪法宣誓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六安市金安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5年12月29日金安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13日《六安市365APP下载常委会关于修改<六安市金安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一、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三、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四、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五、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六、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七、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综合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派出机构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主任、局长、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八、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后一个月内举行。
九、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在任命后一个月内组织。
十、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捧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捧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
十一、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参加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时应着正装,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等国家工作人员应着制服。
十二、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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