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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
编辑日期:2010/7/7  来源:365APP下载  作者:中国金安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1、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有几种方式?
  在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一种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市级人大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时要说明,我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都是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也都属于间接选举。有的同志因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就误认为我国乡镇级国家政权机关也是直接选举产生,这是一种误解。应当明确,第一,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国家政权机关,而是村民的自治组织;第二,我国的政权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都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换届选举是怎么回事?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区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都是5年。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就要进行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即人大代表,组成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3、选举法适用哪种类型的选举?
  选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选举法适用于狭义上的选举,它是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即本级的国家权力机关时所适用的法律。正因为如此,我国选举法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尽管其他各种类型的选举在适用一定的章程和规则的同时,也可以参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但选举法本身对这些选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对于有关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即人大代表的选举来说,选举法却具有法律强制性。整个选举过程中,如果违反了选举法的各项基本规定,则不仅选举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选举法与选举制度是不是一回事?
  选举法作为有关选举产生国家政权机关的法律规范,本身也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通常所说的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法是指狭义的选举法,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广义的选举法包括与选举工作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有关选举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的原则、方法、组织、权利、程序,以及对选举的经费、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等法律规定的总和。因此,广义的选举法也即选举制度。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以宪法为最高法律依据的。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办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一系列有关选举的决议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的选举实施细则等,对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最高军事机关的产生,各国家机关相互间的关系,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等,有着一系列的具体规定和解释,从而形成了一套系统的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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